办理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须知
发布时间:2017-12-13 14:43:05
办理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须知
一、总项目名称: 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
分项目名称: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
二、许可依据: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;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》;
(三)《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》。
三、许可条件: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. 固定的生产场所,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,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,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;
2. 型式批准证书,完整的设计图纸、工艺文件、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(或者检定方法)等;
3. 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,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,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,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;
4. 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,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;
5. 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;
6. 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。
四、实施机关:
1. 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生产单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(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:衡器、水表、电能表、热能表、燃气表、出租车计价器、加油机、甲烷测定器、粉尘测量仪);
2. 其余的计量器具生产单位,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。
五、许可程序:
1、受理
(1)申请单位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(网上申请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同时递交);
(2)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,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,作出受理、不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
(3)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15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;
2、考核
由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聘请的考核组,20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具有合法证明的生产地址现场,进行生产条件考核;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。
3、审核发证
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,审核合格的,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;审核不合格的,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。
六、期限:
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(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)。审核合格的,10个工作日内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;审核不合格的,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。
七、收费:
根据《转发〈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〉的通知》(鲁价费发[2008]49号),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现场考核费每型号150元,每系列1500元。
八、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:
1、首次申请、产品扩项、到期复查、移地生产应验交的文件资料:
(1) 法人单位合法证明的复印件(营业执照副本);
(2)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》一式三份(公章不可复印);
(3)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》复印件(适用于首次申请、产品扩项);
(4)有关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》复印件(适用于到期复查、移地生产);
(5)其它。
2、变更申请应验交的文件资料:
(1)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》变更申请;
(2)变更前法人单位合法证明及复印件;
(3)变更后法人单位合法证明及复印件;
(4)工商局出据的变更证明;
(5)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出据的变更证明;
(6)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(原件)。
3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遗失补领应验交的申请材料:
(1)补领许可证申请书一份。内容至少包含申请事项、申请理由、企业负责人签字、企业公章确认等。
(2)企业遗失声明原件一份。企业应在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,并注明企业名称、许可证编号、产品名称、发证日期及有效期。
(3)营业执照(副本)复印件(提供原件确认)。
(4)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。
(5)相应的型式批准证书、样机试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。
九、办理地点:
地址: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6号银丰大厦